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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3起气球射击摆摊案 17人获缓刑3人获实刑
近日,天津大妈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因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法院一审判刑3年半。该案曝光后,引起公众关注。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赵春华并非首例。在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共有23个,其中17个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3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只有3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仿真枪变真枪案件”屡次引发公众热议,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也多次呼吁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
摆气球射击摊涉案 被告多数被判缓刑
北青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近年来审理的23个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17名被告被判了缓刑。云南省澄江县法院判处过多起此类案件,摆摊打气球生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2014年7月16日,澄江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检查被告人张某位于澄江县龙街街道办事处禄充社区一横街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的摊位时,查获其持有10支可疑枪支。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持有的10支可疑枪支中的8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8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判决书中,澄江县法院也阐明了判缓刑的理由。法院认为,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的动机仅是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无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因此对张某宣告缓刑。法院一审以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缓刑3年。
在澄江县法院宣判的一系列案件中,也有跟赵春华一样的女性被告人。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2年7月间,女子杨某先后两次到昆明市新螺蛳湾市场购得9支仿真枪,用于在澄江县新河口风景区摆摊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2014年7月28日被澄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持有的9支仿真枪中有4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
法院以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理由同样是杨某非法持有枪支的动机仅是经营打气球娱乐项目谋取生计,无主观恶性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摆摊打气球成被告 有三人被判处管制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法院一审宣判的两起摆射击摊打气球案件中,2015年12月16日上午,52岁的杨女士在贵港市港南区南山公园摆摊,提供3支枪支给游客打气球,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3支枪支。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持有的3支枪支均是仿制式“五六”式冲锋枪,其中有两支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根据杨女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杨女士管制10个月。40岁的黄女士同样是在公园摆摊打气球,经鉴定,黄女士持有的枪支均是仿制式“五六”式冲锋枪。法院一审判处黄女士管制一年。
四川隆昌县法院也曾宣判过一起类似案件,2015年7月16日,公安人员在隆昌县金鹅镇东门广场巡查时将正在摆摊打气球的唐某某查获,当场缴获气枪5支、铅弹523颗,随后又在其家中搜出气枪1支、铅弹55盒。唐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管制一年。跟其他案件不同,在这个案件中,唐某某本人曾有持枪证,但案发时已经过期。
三名被告判处实刑 均出现在北京房山
北青报记者检索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像赵春华这样被判处实刑的也有先例,三起案件均发生在北京房山。
女子郑某在北京房山区十渡镇经营仿真枪打气球等业务。2015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摊位查获23支枪状物,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6支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其余7支不能认定为枪支。法院以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此外,一同查处的宋某和郑某华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个月和3年3个月。
枪支认定标准变化 曾引发讨论和质疑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随后几年逐渐变化,到了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平方厘米”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既严格又陌生”的概念,随着诸多“仿真枪变真枪案件”引发争议,有评论认为这个标准使得很多人“糊里糊涂”便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6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肖恩也曾撰文《枪支认定标准有待进一步合理化》称,刑法应当具有谦抑性,一味地密织法网,势必导致社会生活过多地被刑法侵扰。“假如人们时刻都有触犯刑法的危险,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失去生机。”
天津老太被判刑,是因为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涉案的枪支就是我们在街头射击摊玩的那种枪。看到此事,很多人都觉得惊讶,甚至是无厘头,觉得老太冤枉,因为那种枪在正常人的潜意识里就是普通的“玩具枪”,与非法枪支的概念相差甚远。可现实却是,这种所谓的玩具枪的确违背了国家关于枪支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这街头的玩具枪确实超出了这一标准,就自然被扣上“枪支”的帽子,该老太也就成了非法持有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仅仅从这些已有的枪支规定和法律层面来看,对老太的判决似乎合规合理,依法办事。但是,关于枪支认定的规定和法律判决本身就真的没有问题吗?如果真没问题,那公众合乎情理的现实质疑又将置于何地?相关的规定与法律判决不应该简单粗暴地忽略公众合理质疑。所以,老太到底冤不冤枉,还得进一步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考量,不能随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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