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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因摆射击摊获刑 代理律师:已签署上诉状
2016年12月27日,经天津河北区法院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只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7年1月3日上午,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处获悉,赵春华已经签署了上诉状,并将于今天下午稍晚的时候,向法院提出上诉。
据早前报道,今年51岁的赵春华系辽宁人,早前其曾在呼伦贝尔种木耳。2013年,和女儿一起到天津打工。
直到2016年8月,赵春华辞去先前工厂做饭的工作,在天津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承包了一个简陋的射击摊。
据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介绍,自己的母亲每天晚上才摆摊,一个月能赚2000多元。
不过,这样的生意却给赵春华带来了“牢狱之灾”。
2016年10月12日,赵春华被当地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被抓获。
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认为,赵春华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管制制度,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结果。
2017年1月3日上午,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自己正在天津,并且已经与赵春华见了面。
“赵春华已经签署了上诉状,今天下午我会向法院提出上诉。”徐昕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此之前,赵春华并没有提起过上诉。
同时,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徐昕律师将在二审中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
“我认为赵春华并不构成犯罪。”徐昕律师称,这是属于把玩具枪认定为枪支,以真枪来对赵春华定罪量刑。2008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 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2010年公安部又印发《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 定》,其中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但如果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其实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认定为枪支是错误的,这样的枪,威力比弹弓还小,打到身上只是红点。”徐昕解释称,“单纯以这样的评判标准作判决的话,是违背了常识、常理、常情。”。
同时徐昕还表示,赵春华其实并不知道玩具枪是枪支,也不知道摆气球射击摊是涉嫌犯罪的,她仅仅是把气枪射击游戏当成娱乐活动,并不是故意犯罪。如果 要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主观上要明知是枪支。但赵春华摆了两个多月的气球射击摊没有被处罚,还每月缴纳摊位费,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缺乏认识。
上游新闻记者还了解到,这并不是徐昕律师第一次接触类似的案件。早前,徐昕律师代理的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在2016年10月迎来转机,福建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对少年刘大蔚做出的原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
据《成都商报》报道称,现在每年多了很多起非法持枪案件,最关键的原因是公安部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枪支鉴定的规定降低了此前认定为枪支的标准。
徐昕律师表示,在公安部修改标准以前,每年全国的非法持枪案件大多在几百件,但是2010年后,差不多每年增长到几千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 询,2016年的涉枪案件达到了7700多件。公安部枪支鉴定的标准过于宽泛,建议公安部重新审查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
徐昕律师认为,不管是刘大蔚案还是赵春华案,法院此前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都在于枪支的数量。刘大蔚案涉及的仿真枪数量为24支,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而赵春华案件中的6支气枪,数量也不低。法院如果只是按照枪支数量量刑的话,赵春华获刑三年半也是酌定范围内减轻了。但是仿真枪和真枪的杀伤力差别巨大, 都按照一样的数量标准量刑是不合适的。他说,最高法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涉枪案件中仿真枪和真枪做出明确的区分,而不能以同一个标准来量刑。
家住天津市河北区赵春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澎湃新闻,她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她称,母亲赵春华将提出上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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