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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天津原市长黄兴国立案采取强制措施
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现任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1972.11-1973.11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 2016.9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经查,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袁卫华是典型的以案谋私,2014年到2015年,袁卫华在天津查办相关案件,时任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的黄兴国就主动地多次与袁卫华接触,打探武长顺案件、杨栋梁案件的相关信息,同时也套取、打探关于黄兴国本人一些问题线索。袁卫华都一一奉告。为此黄兴国多次地请袁卫华喝酒、吃饭,赠送名贵手表等贵重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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