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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诉讼倒贴189万咋算的
2017年1月25日上午,“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宣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诉讼的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毒地”事件,备受关注。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等曾介入调查。2016年8月26日,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调查组发布了调查结果,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事后,常州市新北区副区长陆平等10名责任人员被问责。
在有污染确实存在的事实之上,还让环保组织“倒贴”189万,这是否妥帖?如果说这个费用是“依法”收取的,那么具体数字又是怎么算出来的,常州中院理当给民众一个交代,不妨公开说明,以打消民众的疑虑。
民众为何对这个数字感到诧异,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诉讼费收取上,法院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就算标的很高,法院也可以酌情进行减免。
此前媒体就报道过,贵州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3家陶瓷企业排污影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原告败诉却不用缴纳诉讼费。原来,贵阳中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在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当原告胜诉时,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败诉时,免除原告的诉讼费用。
同样是环境公益诉讼,贵阳这家名不见经传的环保组织获得了法院的“优待”;而在常州,两家环保组织却要缴纳不菲的案件受理费,此判决恐难以令人信服。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天价受理费现象,再次暴露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例如,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遗憾的是,具体对于公益诉讼的操作,各方面都支持不够,公益组织不仅诉讼成本高昂,从立案、举证到鉴定,都面临种种掣肘。给公益诉讼进一步松绑,已经不能再等了。
2017年1月25日上午,“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宣判,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个环保公益组织“自然之友”(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绿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败诉,并承担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近日,直接造成“常州毒地”事件的两家土地修复公司被提起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认为两家公司在对常州市常隆地块开展修复的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二次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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